一、背景: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保障,是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保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晰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 二、建立健全制定程序 一是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调研制度、征求意见制度、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和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审查,征求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社会稳定或者影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要重点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二是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备案审查程序 区司法局配合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相关程序。发文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印发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及时向保定市人民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同时,每半年报送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区司法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市司法局。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印发后要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司法局对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公布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 五、严格执行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一般每两年清理一次。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这一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每两年对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规定,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柱“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计算,规范性文件超过有效期后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公布后执行。 相关文件: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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