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解决好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依据《徐水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方案》(徐政通[2012]25号)、《保定市徐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徐政通[2016]26号),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二、政策内容 (一)优先受理保障人群 1、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人员优先保障; 2、对已配租家庭申请人死亡的,而共同居住人健在,对健在的共同居住人且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 (二)家庭资产限制情况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价值在十五万以上(车辆价值以车辆初始裸车销售价格为准),不予以公租房保障。 (三)受理范围调整 依据周边县市已有模式,结合我区具体实际情况,主城区范围内28个行政村不再纳入保障房保障范围。 徐水区规划区范围为:东至规划东环路,南至规划纬二十一路,西至张丰大街,北至规划晨阳大街。 规划区内28个行政村是:城内村、南关村、南城村、何家店村、青庙营村、北梨园村、南梨园村、高庄村、八四村、小寺村、迁民庄村、北上关村、北下关村、菱角桥村、北贺寿营村、东张丰村、西张丰村、南张丰村、前所营村、岳家营村、南孤庄营村、中孤庄营村、北孤庄营村、东于庄村、西于庄村、三叉口村、东王庄村、十里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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