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冀财农〔2017〕14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 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
24日 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占评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着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突出成效,强化监管,充分调动市、县(市、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职极性,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 (二)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财政、扶贫等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和全省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市本级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及分配、安排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主要评价市级对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县级对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占项目匹配的及时性、合理性、精准性。 (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市级、县级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五)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对各市、县(市、区)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效益进行评价。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本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材料、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材料(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于次年1月4日前),上报市财政局、扶贫办。 各市财政局、扶贫办汇总本市所辖各县(市、区)材料,连同市本级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于每年12月25日前(资合结转结余率指标于次年1月6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各市、县(市、区)上报的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依据所设定的指标组织全面评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择机选取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
第九条 对各市、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 90分)、B级(> 80分,< 90 分)、C级(> 70分,< 80分)、D级(> 60分,< 70分)、E级(< 60 分)。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凡存在被纪检、审计等认定以及媒体披露并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取消"A"级评定资格。 第十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因素之一,并按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及其他相关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不断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评价结果定为“E”级。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6〕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市级)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扶贫开发重点县)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非扶贫开发重点县)(四)各市、县(市、区)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