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范围:
1、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的人选;
2、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3、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室主任、副主任;
4、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单位局长的任免;
5、决定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人选,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6、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7、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8、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干部工作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条 人事任免的程序:
1、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请,并报送由提请人签发的提请干部任免报告及对任职干部的情况介绍材料。代理人选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名义提请,有关部门提供任职干部的情况介绍材料。同时,按照规定需要离任审计的人员,由县审计局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2、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责成有关办事机构在任免前对任免干部的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和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任免。
3、法律知识考试范围:参加考试人员为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所有干部。考试内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国家大法和基本法律;二是专业性法律法规,即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被任命干部所在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担负的法律、法规。
考试采取百分制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及格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4、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应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提请报告,并负责介绍对任职干部的考核情况和任免理由,认真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提请人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
5、县人大常委会各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提请,可以委托办公室主任宣读,介绍被任免职干部的情况。
6、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将被任命人员任前调查了解和法律知识考试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向常委会报告。
7、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要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到会,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作表态发言。
8、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命个别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和任命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会议讨论审议之后,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他的任免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两种表决方式均以获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有效。
9、干部任免决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提请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并由新闻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公布。须报上级备案的,由提请单位办理。
10、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干部,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也可根据需要到任职干部的单位,通过会议形式颁发,换届后,一次任命人数较多,可专门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对通过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部分干部,任命书的颁发可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院长、检察长代行。颁发任命书采取何种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长不颁发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全县发布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告全县。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在两个月内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决定任命;未被提请重新任命者,原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如无职务变动,不再重新任命。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须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条 凡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其任职单位撤销或单位名称变更时,须办理任免职手续,干部调离或退休,须由原提请单位报县人大常委会免职。
第七条 凡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任免手续。要和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搞好协调,在未经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前,一律不准正式到职或离职,不准提前对外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