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符合《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筑能效提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函[2018]38号)有关规定,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组成,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政策要求使用,主要用于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区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与示范项目相关的配套费用(包括工程测绘费、工程设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技术方案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及结算评审费等)。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已上级认定的我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第五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强化管理”的原则。
对费用不超20万元服务企业,例如示范项目的勘察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由城区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及造价咨询单位。
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2012)及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DB13(J)/T74-2008)等规范的要求进行节能诊断,在此基础上,编制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诊断、示范项目申报书及节能改造技术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八条项目资金请示。由项目实施主体城区办事处向区政府提交《保定市徐水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前期费用资金申请》,申请区财政配套资金。
第九条项目实施。中标施工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入工程实施阶段,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项目验收。示范项目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城区办事处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请能效测评工作。能效测评工作完成后,由城区办事处组织参与各方主体,在市住建局和区住建局共同监督下组织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并对示范项目的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量等进行审核。
根据《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2018〕292号)中补贴标准:居住建筑补助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主要用于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区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等费用),在本项目施工完成并验收之后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开支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十五条明确城区办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立项、招标、施工、监理,同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住建局作为示范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上下沟通协调,对工程提供政策支持、技术指导、质量标准,并监督项目实施主体保证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住建局牵头,财政局配合,与上级沟通,确定项目最终下达面积、资金。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项目的审核、立项工作。
第十九条信访局配合城区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应对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
第二十条节能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服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等节能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示范项目咨询、设计,对咨询、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示范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合同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审核等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