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两节”是市场消费与广告发布的高峰期。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两节”期间广告发布有关事项作如下合规提示:
一、禁止使用特定元素和表述
1.严禁违规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等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2.严禁借新中国成立77周年以及党和国家重大纪念活动、领导人讲话进行商业营销。
3.广告中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
4.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内供”等违规表述。
5.严禁滥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表述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
二、重点领域广告规范
1.普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2.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培训效果等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受益者形象或者名义作推荐证明,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4.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
三、落实主体责任
各经营主体是广告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务必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查义务,全面规范节日促销广告发布行为。
1.促销广告中标注的价格、折扣、优惠条件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标注优惠折价,以及使用“清仓”“甩卖”“最低价”等不实噱头。
2.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做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或者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或说明。
四、温馨提醒
请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审慎选择。购买商品时,务必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标注的适用范围、功效作用、禁忌事项,严格区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切勿轻信虚假功效宣传;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务必核实办学资质,切勿轻信“考试保过”“就业包分配”等虚假承诺。
“两节”期间,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