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 ①各粉料仓进料产生的废气 一期项目建设6个水泥筒仓、2个粉煤灰筒仓、2个矿粉筒仓,进料废气经各自自带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由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项目2条混凝土搅拌线,共设2根排气筒(P6、P7),P6、P7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 项目二期年耗水泥量、矿粉量、粉煤灰量、进料时间等均与一期相同,经治理后P8、P9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 13/2167-2020)表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②投料、搅拌废气(骨料预加料斗废气、粉料仓称量斗废气、搅拌机投料废气) 项目一期建设2座搅拌楼,项目搅拌机废气、粉料仓称量斗废气与骨料预加料斗废气一同经与预加料斗连接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经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2条生产线共用1根排气筒(P10)。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项目二期产能与工作时间等均与一期相同,经治理后P11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 13/2167-2020)表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③骨料投料、计量、运输过程; 砂子、石子骨料存放在原料库中,骨料通过车间装载机运至地埋式的计量设备,项目设置地仓受料斗,并在车间顶部设置喷淋装置及配料、计量过程全部密闭。骨料投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P12(排气筒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膨胀剂进料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自带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P12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项目二期产排污情况与一期相同,P13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④骨料卸料、储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 为了避免原料贮存产生扬尘,项目将原料直接卸载并贮存于密闭储料厂房内;各系统物料均由密闭输送廊道输送;项目采取在原料库设置喷淋设备在原料卸载时对其进行喷淋加湿降尘。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项目二期卸料过程中无组织颗粒物产排量与一期相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⑤运输扬尘 厂区内道路全部水泥硬化,平时注意道路维护,定期清扫路面,洒水抑尘;砂子和石子骨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在大门口设置洗车装置,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汽车在厂区内行驶速度应小于10km/h;运输汽车严禁超载(或装的过满)。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2、废水:项目罐车清洗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器进行砂石分离后排入厂区1座30m3沉淀池后回用于生产,车辆轮胎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利旧)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工序,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利旧),定期清掏不外排;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利旧),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项目通过选取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和砂石分离器产生的砂石、三级沉淀池产生的沉淀池底泥分别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