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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0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主城区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徐水区主城区长城北大街(107国道)以东、华龙路以南、惠民大街以西、巨力路以北部分(不含以上道路)区域。另外徐大公路西外环与徐大公路交接处以东至监理站地道桥段为禁止使用区域。
        二、本方案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三、区域内禁止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作业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及其它作业机械的,从严处罚,立即停止排污,限期进行整改。排放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5m-1,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8m-1;林格曼黑度级数大于1(有可见烟)。
        四、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按照“行业监管”原则,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审核备案制,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
        五、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结束时间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出现调整后适时进行废止。

保定市徐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名  称: 保定市徐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9/17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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