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区瀑河水库、曲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一)瀑河水库
管理范围:库区为黄海高程41.5m(85高程41.47m)淹没线以下面积;大坝桩号0+000至0+900段为下游坝脚以外30m-100m的范围,大坝桩号0+900至5+843段为下游坝脚以外30m的范围;大坝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m,溢洪道右侧墙以外50m的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库区为库区管理范围边线至校核洪水位黄海高程46.83m(85高程46.8m)顺山坡向上延伸20m以内范围,大坝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溢洪道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
水库运行区为管理设施周边现有围墙以内的范围。
(二)曲水水库
管理范围:库区为黄海高程42.8m(85高程42.77m)淹没线以下面积;大坝为下游坝脚以外30m的范围,大坝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m,输、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它建筑物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m的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库区为库区管理范围边线至校核洪水位黄海高程45.1m(85高程45.07m)顺山坡向上延伸20m以内范围,大坝及泄水建筑物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范围。
水库运行区为管理所现有围墙以内及上坝路的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大坝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坏界桩(牌)和公告牌。
三、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加强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