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气办【201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我区麦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继续扎实做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麦收期间露天焚烧管控工作,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刻认识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主要领导要强化担当,亲自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在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症结,精准发力,强化措施,切实把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作为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一件大事,抓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管控责任 一是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网格监管作用,进一步明确压实各级网格监管责任,要求乡镇班子成员包村、村两委干部包户;确保任务到村、责任到人。二是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做到秸秆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肥料化“四化”处理。三是各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由一名分管副职带队,配备灭火车辆,配齐灭火器材,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四是建立完善网格监督员日常巡查、火情核查等工作机制;各村都要成立“灭火队”,佩戴标志,落实巡逻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实现对禁烧区域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五是要充分发挥好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指挥调度作用,要不断完善禁烧监控运行机制,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对露天焚烧火点的监测,及时交办火情信息、督办火点现场处置,确保火点应急处置响应及时、有效。 三、进一步营造舆论氛围 通过网络、电视台、微信、户外广告大屏幕等各类媒体宣传露天焚烧行为的危害、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培养群众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公开部分露天焚烧典型案例,对露天焚烧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引导群众参与监督,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禁烧、支持和参与禁烧的强大舆论氛围。 在各乡镇,村居、交通要道等敏感部位,悬挂并张贴秸秆禁烧宣传条幅、标语。各乡镇秸秆禁烧宣传巡逻车要转起来,各村大喇叭要喊起来,秸秆禁烧的宣传明白纸要发到千家万户,各乡镇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秸秆禁烧,共同监督秸秆焚烧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强化追责问责 各乡镇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焚烧行为,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罚”,对火点责任人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对禁烧工作不力、执法不严、着火点处置不当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问责到位,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区委、区政府将对监管不力、焚烧现象频发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党纪政务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 五、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 区大气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分局要组成秸秆禁烧专项督导组,抽调精干力量,对各乡镇的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特别是高速公路、高铁、国省干道两侧、城区周边等重点区域要重点督查。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污染严重的乡镇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违反本通知的,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徐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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