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3号)、《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规定,省政府督导组将于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2日对我区开展“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内容为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校长与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与管理等六个方面;语言文字评估内容为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发展水平等四个方面。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区与教育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和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欢迎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 0312―7115638;0312―868918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