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实现全区散煤“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保定市徐水区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保定市徐水区开展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散煤。全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和销售散煤。 二、加强过境运煤车辆检查。由区公安、交通、市场监管、质监、养路工区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托我区四个煤炭检查站,对进入我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实施检查,严禁散煤进入我区销售。 三、坚决打击散煤销售行为。市场监管、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散煤进村入户,对违规销售散煤的,依法进行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四、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区政府号召全区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理解和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双代”工作,不要购买和使用散煤,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经营销售、采购、囤积、运输散煤等行为。举报电话:12315、868332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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