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银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雄安新区周边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指导意见》(冀建房[2017]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对《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徐政办[2017]25号)作出部分调整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暂停向拥有本区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调整为“暂停向拥有本区2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将第二条第三款“对在本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禁止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调整为“禁止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 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