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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旧城)改造开发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6/11  点击:0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中村(旧城)改造开发秩序,切实维护城中村(旧城)改造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县城中村(旧城)改造开发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中村(旧城)改造必须符合徐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等因素,实施整体规划,连片改造,以规划道路为界,片路结合,单体改造面积不低于30亩。
  二、城中村(旧城)改造必须经过城中村(旧城)改造办公室和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批,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城中村(旧城)改造实施单位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方案确定后,在规划范围内公示。规划方案确定的范围内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方案,严禁大规划、小建设,拆迁不到位。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后,其它公司和个人不准在规划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拆迁建设。
  四、城中村(旧城)改造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整体安置到位,个别无理阻挠,影响城中村(旧城)改造整体工作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五、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擅自进行城中村(旧城)改造开发的为违法建设,不能改正违法事实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拆迁户不准与未经批准进行城中村(旧城)改造开发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协议,与其签订协议的,其损失自负。
  六、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城中村(旧城)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和谐推进。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名  称: 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旧城)改造开发秩序的通告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10/06/11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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