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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09/07/29  点击:0

 

 

2009年新就业政策
  一、企业新增就业补助
  2009年,各类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1000元,审批期限截止到2009年底。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
  三、援助困难高校毕业生
  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名  称: 2009年新就业政策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09/07/2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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