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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09/07/29 点击:0
2009年新就业政策 一、企业新增就业补助 2009年,各类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1000元,审批期限截止到2009年底。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 三、援助困难高校毕业生 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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