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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崔)行罚决字〔2026〕1700号
发表时间:2026/07/09 点击次数:0

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崔)行罚决字〔20261700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xx大因镇xxx村,现 住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0年因二次酒驾被徐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8月至9月期间,你以牟利为目的在未获得买卖、储存烟花爆竹的 相关资质和许可下,在徐xx崔庄镇xxx村杨xxx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666箱。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送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