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漕)行罚决字〔2026〕1687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无业人员,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6年6月29日,10时30分,在**村王**家,王长成因女儿出嫁在家门口北边胡同燃放笛音雷三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