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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交)行罚决字〔2026〕1698号
发表时间:2026/07/09 点击次数:0

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交)行罚决字〔2026〕169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xx安肃镇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6年6月18日21时许,大因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大因西街与兴 隆街交叉口处时,发现刘xx驾驶一辆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噪音特别大扰民。出警情况:2026年6月18日21时许,大因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大因西街与兴隆街交 叉口处时,发现刘xx驾驶一辆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噪音特别大扰民。刘xx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