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漕)行罚决字〔2026〕1662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xx漕河镇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07月0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现查明2026年05月25日10时许,在徐xx漕河镇米家营韩xx家,因拆迁款问题与韩x、孙xx发生争执,后持铁棍将韩x头部打伤,用脚踹孙xx腹部,经鉴定,韩x伤情为轻微伤,孙xx自愿放弃伤情鉴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送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