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6〕第 23 号
关于保定市兴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处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兴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处: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安肃镇南徐城村集体建设用地1999.76平方米(3.0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6年 4 月 7 日
徐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 2026年 4 月 7 日印发
徐政占〔2026〕第 23 号
关于保定市兴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处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兴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处: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安肃镇南徐城村集体建设用地1999.76平方米(3.0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6年 4 月 7 日
徐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 2026年 4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