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6〕第 14 号
关于保定隆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用地的
批 复
保定隆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漕河镇史各庄村集体建设用地3003.08平方米(4.5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6年 4 月 2 日
徐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 2026 年 4 月 2 日印发
徐政占〔2026〕第 14 号
关于保定隆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用地的
批 复
保定隆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漕河镇史各庄村集体建设用地3003.08平方米(4.5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6年 4 月 2 日
徐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 2026 年 4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