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5〕第124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大凯鞋垫厂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大凯鞋垫厂: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瀑河乡屯里村集体建设用地753.94平方米(1.13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12月31日
徐政占〔2025〕第124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大凯鞋垫厂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大凯鞋垫厂: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瀑河乡屯里村集体建设用地753.94平方米(1.13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