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5〕第120号
关于徐水区宁嫣农资经营部用地的
批 复
徐水区宁嫣农资经营部: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高林村镇高林营村集体建设用地3588.14平方米(5.38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12月31日
徐政占〔2025〕第120号
关于徐水区宁嫣农资经营部用地的
批 复
徐水区宁嫣农资经营部: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高林村镇高林营村集体建设用地3588.14平方米(5.38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