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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区宁嫣农资经营部
发表时间:2026/01/04 点击次数:0

    徐政占〔2025〕第120

 

关于徐水区宁嫣农资经营部用地的

  

 

徐水区宁嫣农资经营部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高林村镇高林营村集体建设用地3588.14平方米(5.38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