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5〕第114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荣邦模具厂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荣邦模具厂: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留村镇常乐村集体建设用地4345.38平方米(6.52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12月31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31日印发
徐政占〔2025〕第114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荣邦模具厂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荣邦模具厂: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留村镇常乐村集体建设用地4345.38平方米(6.52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12月31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