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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海鑫物资经销处
发表时间:2026/01/04 点击次数:0

 徐政占〔2025〕第110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海鑫物资经销处用地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海鑫物资经销处: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42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漕河镇李梁庄村集体建设用地6954.00平方米(10.43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12月31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5年 12 月 31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