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5〕第 94 号
关于保定市昌红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昌红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大王店镇西兴隆庄村、孟村集体建设用地20128.2平方米(30.19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12月31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5年 12 月 3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