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5〕第 15 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阳光汽车装饰维修部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阳光汽车装饰维修部: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留村镇留村集体建设用地1049.28平方米(1.57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6 月19 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