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5〕第 11 号
关于保定日晟起航商贸有限公司用地的
批 复
保定日晟起航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安肃镇岳家营村集体建设用地4130.33平方米(6.2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6月 19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徐政占〔2025〕第 11 号
关于保定日晟起航商贸有限公司用地的
批 复
保定日晟起航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安肃镇岳家营村集体建设用地4130.33平方米(6.2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6月 19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