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5〕第2号
关于河北鑫言策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南区)用地的
批 复
河北鑫言策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南区):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遂城镇谢坊营村集体建设用地12.983.53平方米(19.48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6月17日
徐政占〔2025〕第2号
关于河北鑫言策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南区)用地的
批 复
河北鑫言策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南区):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遂城镇谢坊营村集体建设用地12.983.53平方米(19.48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