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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因镇人民政府对大因镇保定迪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3/03/09 点击次数:0
 

大因镇保定迪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该宗地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19年第32号)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z2019�{3号)之法律规定申请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保定迪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3190.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因镇南白塔村委会。2、拆除保定迪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378.9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3、对保定迪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罚款,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3元,2811.09平方米计36544元;耕用地每平米29元,378.99平方米计10991元;共计47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