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4〕第27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隆鑫物流服务部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隆鑫物流服务部: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大王店镇南隆善村集体建设用地1293.4平方米(1.94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4年 6 月 7 日
徐政占〔2024〕第27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隆鑫物流服务部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隆鑫物流服务部: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大王店镇南隆善村集体建设用地1293.4平方米(1.94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4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