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4〕第 18 号 关于保定市爱城置业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 用地的批复 保定市爱城置业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大王店镇马亮营村集体建设用地46512.63平方米(69.77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4年 5 月30 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