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占〔2024〕第
8 号 关于保定市徐水区连贺百货商店用地的 批
复 保定市徐水区连贺百货商店: 你单位项目用地申请书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漕河镇北楼村集体建设用地2386.75平方米(3.58亩),使用期限贰年。 二、必须按国土空间规划和批准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本宗地。 特此批复。 2024年5 月21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1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