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徐市监处罚〔2024〕 15-3号 当事人:徐水区茂安电动车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 住所: 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 2024年5月20日,我局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徐水区茂安电动车经营部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到徐水区茂安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处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经省级专项抽查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合格。该批产品抽样基数为3辆,该产品均未售出。 经查,该电动车经销处经销的电动车由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25日生产,总共购进了3辆,进价为1699元/辆,该产品均未销售;售价为1899元/辆,利润是200元/辆,总共抽检了1辆,总货值56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 徐水区茂安电动车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检查及当事人经销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5.检验报告1份,徐水区茂安电动车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库单1份证明该部的不合格产品及进货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徐水区茂安电动车经营部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经省级专项监督抽查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合格,该产品均未售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该电动车经营部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拟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5697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3.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上述合计589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徐水支行,地址:保定市徐水区宏兴中路140号),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12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