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3年6月30日接到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玖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检测报告:抽样检验报告编号NO:JX23A07070260,报告内容是在河北雷通歆怡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29日购进的上海青油菜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7月3日现场检查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由张海峰、魏帅调查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河北雷通歆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从高碑店新发地联农批发市场高碑店市叶叶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春红蔬菜处购入上海青油菜1件7.8公斤,并查验索要了河北守衡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快检报告显示合格产品购进后除被抽检作样品之外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6月30日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3年7月3日现场检查无库存。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它损害。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认可检测结果,未要求复检,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发生地经营场所现状; 2、《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索证索票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5、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改正。 6、检测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自己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查,当事人确实履行了相关的进货检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上海青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对河北玖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出具了整改报告。当事人从高碑店新发地联农批发市场、高碑店市叶叶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春红蔬菜直接搬运到河北雷通歆怡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超市中,途中不会接触到农药,运输过程中食品是安全的,不存在被农药污染问题,销售场所柜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严格按规定落实工作期间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要求,供货商提供了供货商品的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水区人民政府或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2. 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保徐市监不罚〔2023〕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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