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徐市监质安行罚决〔2023〕 15-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保定市徐水区鑫龙飞泡沫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L52042619X 住所: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村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0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大永、袁满仓依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况通知书》到保定市徐水区鑫龙飞泡沫板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2022年5月7日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压缩强度不合格,该厂接到省局寄来的检验报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2023年4月26日接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市监抽字2023 42号-2)《关于保定市徐水区鑫龙飞泡沫板厂异议问题的复函》不同意对产品进行复检。该批产品抽样基数为50m3,总共生产了50m3。 该厂2022年5月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该产品全部售出;售价为180元/m3,利润是10元/m3,生产批量为50m3,总货值9000元,不合格原因是该产品是厂里管理不到位,现场抽检的工人对业务不熟悉,对产品的分类不清,造成生产的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 保定市徐水区鑫龙飞泡沫板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检验报告1份,该厂的送货单2份,证明我局依法检查及当事人生产的泡沫塑料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所有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向保定市徐水区鑫龙飞泡沫板厂送达了(保徐市监)处告(2023)1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保定市徐水区鑫龙飞泡沫板厂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压缩强度不合格,该产品已经全部售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与其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4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整。上述合计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徐水支行,地址:保定市徐水区宏兴中路14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水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改正。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