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到保定双帆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8月24日生产的启动用蓄电池在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20小时率容量不合格,抽样基数为42只,总共生产了50只。
该公司2022年8月24日生产的启动用蓄电池在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该产品全部售出;售价为150元/只,利润是7元/只,生产批量为50只,总货值7500元,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该批蓄电池的极板放置时间过长,极板内部结构及晶型发生变化,极板中活性物质转化率低,造成生产的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 保定双帆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该公司的入库单和销售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检查及当事人生产的蓄电池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4. 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所有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向保定双帆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保徐市监)处告(2023)1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保定双帆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启动用蓄电池在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该产品已经全部售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7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整。上述合计人民币785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徐水支行,地址:保定市徐水区宏兴中路14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水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