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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公(店)行罚决字〔2022〕0900号)
发表时间:2022/09/15 点击次数:0
 

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店)行罚决字〔20220900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xxxx村东湖3-3户,现住址:大王店镇xxx村。

  现查明:202209081131分,田xx报警称:***村委会,有一个男的拿着刀正在追报案人,目前没有人受伤,到场后经了解,田xx和李xx吵架的时候李xx用刀威胁田xx,受理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叙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