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和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二)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闭会期间向区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并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三)审议区人大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四)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一委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五)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项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的执法检查。
(七)对区“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八)参与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及审议工作。
(九)审查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其中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告。
(十)列席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学习培训、工作评议等活动。
(十一)加强与区直对口联系单位的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汇报,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就有关重要事项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二)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联系,协助其进行视察、调研或执法检查。
(十三)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协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