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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12/08/16 点击次数:38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必须经常委会集体研究,充分讨论,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原则上提前七天,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主任请假。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请假的,请假人要将请假情况通知县人大办公室。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各科室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城区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驻徐上级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各科室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科室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科室审议、决定,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科室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向常委会会议说明。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和进行议案的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提议案机关重新研究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也可以只提出审议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综合整理,分别转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章      质    询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本次或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以书面形式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要围绕议题发言。
发言要简练明确,一般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关于总结性发言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  表决事项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行表决修正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