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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12/08/16 点击次数:382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对常委会负责。
第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七条   根据会议内容,经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研究和处理常委会的如下重要日常工作:
1、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研究并决定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日期和建议议题,讨论准备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备案的决议、决定草案和审查报告,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3、研究提出常委会的主要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草案。
4、对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由有关专门科室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向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机关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5、听取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
6、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
7、办理常委会授权处理的重要事项。
8、检查督促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9、经常委会授权,在常委会闭会期间,研究许可对县人大代表中的现行犯的拘留、逮捕或刑事审判,并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10、处理常委会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出,由主任或受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的前一天,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讨论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听取政府及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它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时,由办公室提前通知汇报部门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如有必要,经主任同意,可发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