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有效的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国家和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工作运行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发扬创新务实、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要尽职尽责的从事常委会的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为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请假的,请假人要将请假情况通知县人大办公室。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会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积极参与和联系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勤政为民,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