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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办法
发表时间:2012/08/16 点击次数:38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增强会议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确定议题

第二条  本着抓大事、议大事、决大事的原则,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选择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除法定议题外,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1、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3、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4、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6、“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工作;
7、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办公室正式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  组织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执法检查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议题成立由常委会主管副主任任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成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参加的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应围绕议题适时组织开展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或者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三查(察)”]。 “三查(察)”活动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可组织相关行业的驻徐上级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参加“三查(察)”活动,必要时可到外地进行考察。
第六条  “三查(察)”活动结束后,审查小组应及时将各方面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七条 审查小组要将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查情况,形成专题审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的形式和过程、审查的主要内容、对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会务筹备

第八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参加“三查(察)”活动的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二至三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时的重点发言人。
第九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会议有关报告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后,应当提前阅读并主动围绕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为会议期间的发言做好充分准备。如有问题可提前填写询问卡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组成人员通过询问卡提出的问题提前告知会议主持人,并通知“一府两院”作好回答相关问题的准备。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结合议题情况可组织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数量,要安排相对充裕的审议时间,确保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能够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第五章   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的情形外,常委会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内容属于重大、综合性事项的,应当由“一府两院”的主要负责人报告;限于政府个别部门工作的,县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会议主持人可就会前收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询问卡提出的问题向“一府两院”负责人进行询问,也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前和审议过程中进行询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围绕审议议题发言和进行询问。
第十九条  与议题相关的“一府两院”负责人要全程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在审议前或审议中进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审查小组组长应就专项报告作主题发言,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部议题中至少作一次有质量的发言。发言应遵循“肯定成绩、不夸大成绩;指出问题、不遮掩问题”的原则,以指出存在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可邀请部分驻徐上级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列席。参加与会议议题相关“三查(察)”活动的代表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常委会可对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测评结果要向“一府两院”公布。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一府两院”要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补充报告和重新报告工作如经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将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依法启动质询程序。具体事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发言,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审定,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文件转发“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要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听取“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或建议常委会听取相关工作报告。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参加常委会会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向办公室备案。常委会会议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要全程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勤于思考,要积极参加常委会会前“三查(察)”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