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常委会会议是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严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规范会议秩序,提高会议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人员是: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科室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城区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驻徐上级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通知时间出席,不得迟到早退,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会中退席的,须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县人大常委会其他领导和办公室均不受理请假事宜,也不代为请假。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请假的,请假人要将请假情况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全程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更换列席会议领导或会中退席的,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请假的,请假人要将请假情况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会场内禁止吸烟。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后,与会人员应将移动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关闭或设为静音震动模式,会场上不准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公务,不要随意走动或进出,不得高声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中途退场和擅离会场。
四、严肃会议秩序
1、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会议相关文件送交缺席者学习,或请缺席者到人大机关,由专人对其进行传达培训。
2、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缺席会议,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由常委会主任对缺席者进行约谈;连续三次缺席会议者,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劝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报告。
3、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本单位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当本单位工作和其它社会活动与常委会会议时间有冲突时,原则上要服从于常委会会议。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4、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根据会议建议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审议发言准备工作。审议发言内容要简明扼要,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符合实际,针对性强,有理有据,切实可行。
5、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提前一天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征得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副职列席会议。
6、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将总体参会情况汇总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