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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评议办法
发表时间:2012/08/16 点击次数:382次
 

(2012年5月15日徐水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作评议按照依法监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评议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目的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自觉接受评议,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工作组,工作组应深入调查研究,严肃认真地开展评议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评议工作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工作组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章    工作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县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单位、垂直单位及县法院、县检察院。评议工作在2012年和2013年分两次进行,每年度具体评议对象和实施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参照本评议办法对辖区内所站进行工作评议。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执行上级党委和县委决策、决定情况;
(四)执行上级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五)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六)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团结协作情况;
(八)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工作评议的方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吸收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列席。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口头报告,二是书面报告,每年度按1/2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评议,其中安排3―5个单位进行口头报告,其它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的准备:
(一)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被评议单位;
(二)研究确定参加评议工作人员,成立工作评议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三)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四)培训参加评议工作人员;
    (五)被评议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撰写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组到被评议单位进行调研,听取单位负责人工作汇报,检查被评议单位制度建设情况,查阅相关档案,向人大代表发放测评调查表,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在评议调查过程中,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按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有关受评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十四条    工作评议的程序:
(一)列入口头报告的被评议单位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其他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报告书面印发;
    (二)评议工作组报告调查情况;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四)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询问,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评议标准:向代表发放的测评调查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实行百分制,其中驻徐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打分占评议结果分值的10%,县人大代表打分占评议结果分值的30%,常委会组成人员打分占评议结果分值的60%。评议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100-80分(含80分)为“满意”,80-60分(含6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
 
第四章   评议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    评议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报县委,通报“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垂直单位评议结果同时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责令限期进行整改,3个月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其整改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重新组织工作评议。两次评议结果均为 “不满意”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质询案,或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县委按有关程序处理或依法提出撤职案(属垂直单位的,报请县委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被评议单位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按主任会议确定的整改时限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其整改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受评议的单位,责成其单位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撤职或罢免。对评议工作不认真、不严肃或敷衍的单位,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必要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