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河北省大气办印发的《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冀气领办〔2021〕64号)的有关要求,区政府决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除义联庄乡全域、东釜山乡白岭、北合庄、岭南庄、西峪、北陈庄、南陈庄、小西庄等总计23个,未实施双代改造的山区村,按照省、市工作可安排使用国家推广的洁净型煤取暖外,徐水区其他行政区域划定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Ⅱ类(较严)”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原煤散烧。
(三)禁止新、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和设施。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和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工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不得新设散煤经营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政策解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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