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现将《保定市徐水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保定市徐水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保定市徐水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刻吸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全面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有效应对本区内涝灾害、水库与河道洪水灾害、乡镇沥涝灾害、山洪泥石流灾害,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防汛应急能力,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保障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水区范围内突发水旱灾害的预防、预警、响应、处置和应急管理。
(四)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救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各项责任,实施党政领导包联防汛工作机制,细化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各环节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健全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站在全局高度,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3.持续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的原则。全方位开展防洪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防洪安全隐患,提早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预防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服务、保障好雄安新区防洪安全。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和保障雄安新区起步区安全度汛工作。
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政委、指挥长,副政委、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由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副区长、人武部部长、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局长、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物探局基地管理处处长、南水北调中线干线西黑山管理处处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分别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供电、联通、石油等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拟定本区防汛抗旱政策及相关制度,组织制定水库、河道等防洪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配合雄安新区起步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汛期以水利局为主,在区水利局办公,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健全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指导、监督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中、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执行区防指命令,协调做好本区跨区、跨流域的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洪水调度工作;发生险情时,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处置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督查;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提出应急响应和运用建议。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做好河道、洼淀等范围内清障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统筹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组织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对河道、水库、闸坝等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督导协调做好我区境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完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为震后重要水利枢纽存在隐患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服务。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主城区市政设施设备保护、抢修和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乡低洼易涝区及危旧住房灾害防范、救治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时段的提示提醒;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做好灾情和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提出处置意见;及时组织网络媒体澄清谣言,防止有害信息扩散蔓延,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争取区防汛抗旱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组织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工作。综合协调煤、电、油、气等运行要素的保障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区学校将防灾减灾知识及互救自救常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为主题的应急逃生疏散演练,着力提高实战化演练水平。指导转移、安置受灾学校师生及学校复课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抢险队伍、物资设备所需区级财政资金,安排下达区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徐水区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除市政公路以外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交通系统内部被损毁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和畅通。
区市场监督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供销社: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供应工作。
区卫健局:组织调度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对灾区新冠肺炎疫情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负责医疗救援队伍的业务训练、演练和调动。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对预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区域的旅游景区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时修复景区内被毁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指导乡镇按要求使用农业救灾资金,掌握使用情况。做好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申请、调运和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负责水库、河道、湖泊等地表水质监测,指导、控制污水排放,预防水体污染,防止不达标水体进入白洋淀。
区红十字会:负责普及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备灾工作,储备救灾物资,灾害发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募捐救灾工作,募集救灾款物。
各通信公司负责相关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组织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牵头组建军队行动协调指挥组,组织协调驻徐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驻徐武警中队:负责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抗洪救灾等组织工作。根据需要担负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抗洪救灾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市、区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认真研究技战术措施,加强专项技能训练和演练。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石油公司:负责应急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预防、抢险、避险、救灾等防汛工作负主责。负责做好辖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防汛工作,落实本辖区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本辖区总体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应急抢险调度命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属地安全度汛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内预防、抢险、避险、救灾等防汛工作负主责。负责做好辖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防汛工作,落实本辖区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本辖区总体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防洪排水抢险工作的统一指挥;负责辖区内危旧平房,山泥石流易发、采空(采矿),水库、河道、小塘坝、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加强辖区各单位、群众的避险自救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应急抢险调度命令,启动所辖地的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避险转移、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镇)长、开发区主任担任。
(三)城区防汛指挥部
综合执法局设城区防汛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和指挥主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隐患排查整治
坚持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紧紧抓住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制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开发区防指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督导本系统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全区统一组织进行的原则,区防办负责全区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监督指导,对行洪河道、闸涵枢纽、涉河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建、水库、尾矿库、山洪灾害易发区、城区低洼易涝区、物资储备调运等方面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要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将测验结果及雨情、水情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每日17时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其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可能溃坝时,要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水库管理部门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河道洪水预警。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规范程序执行。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标准和洪水信息。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沥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山洪灾害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山洪灾害防治区,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防治区要, , , 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和转移避险责任,发放明白卡,加强24小时值班。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4.干旱灾害预警。各乡镇、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5.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汛情预警级别的确定。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当预警发布后,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并视情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一)蓝色汛情预警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汛情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累计雨量大于30mm或小时雨量大于20mm以上的强降水;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道路和低洼地开始积水,部分路段和低洼地积水深度可能达20cm,部分地积水深度可能达30cm;
泥石流易发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25mm以上、50mm以下,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
河道可能发生5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水库水位虽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2.当蓝色汛情预警发布后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单位领导带班、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天气会商和监测;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及时协调处理道路积滞水的排除、交通疏导等工作;媒体部门及时发布汛情预警等信息,建议群众注意掌握汛情动态、交通状况;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工作动态;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提前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黄色汛情预警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汛情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小时雨量大于30mm以上的强降水;或者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积水深度可能达20cm以上、30cm以下,部分立交桥可能达30cm以上、50cm以下;
泥石流易发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50mm以上、100mm以下,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
河道可能发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较大范围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水库水位虽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水库安全。
2.当黄色汛情预警发布后
在蓝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并将汛情信息及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加密气象会商频次,及时通报会商结果;
根据天气预报、汛情预警信息及实际情况,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教体局安排幼儿园、学校提前放学;社会单位可视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
根据情况,各相关单位组织巡查组对城区危旧平房、山洪泥石流易发和采空等重点防汛部位进行巡查,遇有险情及时主动抢险;
各乡镇、开发区指挥部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信息,重点防汛部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雨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及时报告。并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准备,山洪泥石流易发果断组织避险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抢险人员按照防汛抢险预案,加强对重点防汛部位的抢险救护;宣传部、网信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加强社会宣传,对汛情信息和工作动态进行实时播报;建议群众减少外出,不在危房内停留避雨。
(三)橙色汛情预警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汛情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小时雨量大于40mm以上的强降水;或者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积水深度可能达30cm以上、50cm以下,部分立交桥积水深度可能达50cm以上、100cm以下;
泥石流易发前期土壤含水量接近全饱和,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00mm以上、150mm以下,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
河道可能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溃堤、决口、倒闸;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坝、溃坝,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当橙色汛情预警发布后
在黄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防汛指挥部门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全部在一线巡查,主动抢险救灾;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危旧房、河道堤防、库坝下游、山等险情、灾情易发域要及时组织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安置;应急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交通部门做好交通干线畅通的保障工作;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信息和救灾抗灾动态;驻徐部队做好军地联合抢险工作。
(四)红色汛情预警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汛情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小时雨量大于60mm以上的强降水;或者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mm以上;或者已达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积水深度可能达50cm以上,部分立交桥下积水深度可能达100cm以上;
泥石流易发前期土壤含水量已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50mm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山洪和地质灾害;
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坝、溃坝,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当红色汛情预警发布后
在橙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各单位及驻徐部队,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防汛抗灾工作,确保重点防汛部位安全。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信息和救灾抗灾动态。
(五)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1.全区范围内戒备预警、蓝色汛情预警、黄色汛情预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橙色与红色汛情预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授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汛情预警信息,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通报。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防汛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汛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5.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电话、信息网、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六)预警级别的变更
随着汛情变化和事态发展,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时会商,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预警级别。
(七)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八)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河道洪水。当主要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程序申请驻徐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加速洪水下泄。
在紧急情况下,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采取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沥涝灾害。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容易发生内涝的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区防汛指挥机构发动有关单位和城乡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山洪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山洪灾害应急处置,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要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按程序向上级请求支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干旱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5.供水危机。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城区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九)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1.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及以上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区防汛指挥部;对于较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上报区指挥部,然后报市防办及有关部门,2小时内续报详细信息。
4.各乡镇、开发区指挥部对于一般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2小时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详细情况;对于较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必须立即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续报详细信息。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对于各类防汛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6.在防汛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7.防汛应急信息报送要求:一事一报,急情快报。报送内容应包括: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险情;城区道路积水30cm以上情况;房屋倒塌;大面积院落进水;发生山洪泥石流险情;城区重点防洪部位出现险情;因暴雨洪水造成的人员伤亡;各部门的防汛应对工作等。信息内容应具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和相应的分析。
8.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区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9.较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防指上报,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防汛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0.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区委宣传部、区外宣办、区政府办的共同组织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十)指挥和调度
1.进入汛期、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工程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洪涝灾害等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乡镇政府和开发区防汛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洪涝灾害等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5.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全力抢险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十一)抢险救灾
1.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初发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单位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主抢险和互救抢险,维护好社会秩序,及时上报到所在地乡镇政府、部门、单位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2.接到信息后,事发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防汛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请求,由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处置行动进行处置。
(1)一般防汛突发事件(Ⅳ级):当事件发生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Ⅳ级处置行动,负责指挥协调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防汛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Ⅲ级处置行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派人到场,协调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3)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Ⅱ级):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处置行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乡镇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副指挥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Ⅰ级):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处置行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事发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区领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四、处置行动
(一)一般防汛突发事件(Ⅳ级)的处置行动
1.本区防汛指挥机构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防汛副指挥上岗到位并组织会商,对重点部位进行布控,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宣传部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实时播报汛情、路况动态信息。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3.各抢险队伍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对分管域进行积水排除;各产权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的积水排除。
4.气象局强化强降雨天气预报预警及上、下班时段天气服务,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
5.公安局交警队明确疏导岗位、警力部署、具体的分流绕行措施。
6.交通局落实积水路段交通绕行方案,明确积水车辆绕行具体线路。
7.综合执法局排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巡检,第一时间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加强应急值守,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后关闭道路照明。加强巡查,对易倒伏树木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8.供电部门做好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外围电网(外电源)供电保障工作。
9.在建工程必要时采取停工措施,保证在建工程及周边地度汛安全。
10.水利局加强对堤防、坝体、闸涵的巡查,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降低水位、提闸准备等工作。
11.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区要做好山洪泥石流易发、采空、采矿区雨中巡查及群众避险工作。
12.其他部门、单位按照防汛职责,做好所辖范围内防汛应急工作。
(二)较大防汛突发事件(Ⅲ级)的处置行动
1.指挥到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在区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负责指挥。
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长在本辖区负责指挥,或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到指定位置指挥。
2.会商
由区防办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进行会商。
由气象部门提供实时天气情况和灾害天气预测;
由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区域的当地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汇报当前汛情、险情及前期处置措施;
提出洪水调度意见、积滞水排除措施、抗洪抢险实施方案,对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和采空塌陷的地区提出防御和群众避险方案。
3.执行
在一般防汛突发事件(Ⅳ级)处置行动的基础上,本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
区电视台、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提示,提醒群众减少外出,提醒司机绕开积水路段,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大面积积水地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暂停作业;
河道、水库按照洪水调度预案运行。所在乡镇做好本辖受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和生活安置;
各产权单位保证排水泵站正常运行,及时进行排水口阻挡物清除工作;
住建部门及乡镇及时抢修漏雨房屋,排除低洼院落积水,组织群众避险;加强巡查联动,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树枝、落叶等杂物;
供电部门保障排水泵站、闸站等防汛重点部位外围电网(外电源)安全可靠运行;
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山洪泥石流易发、采空、采矿区抢险和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各专业抢险队伍服从统一调度,加强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排除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驻徐部队和区人武部做好抗洪救灾准备。
(三)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Ⅱ级)的处置行动
1.指挥到位
主管防汛的副区长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
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长在各自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会商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乡镇立即会商。
由气象部门、自然资源提供实时天气情况、山地灾害监测信息,水利部门提供雨水情以及水库、闸坝、河道等工情信息;
由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区域的当地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汇报当前汛情、险情及前期处置措施;
由技术组提出洪水调度意见、积滞水排除措施、抗洪抢险实施方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山洪、泥石流和采空塌陷的地提出防御和群众避险方案;
(3)执行
在较大防汛突发事件(Ⅲ级)处置行动的基础上,本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
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必要时派出军地联合巡查组。发生险情、灾情域乡镇政府,根据预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群众安全转移;
电视台、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播发防汛预警信息和避险提示;
由于降雨对施工安全产生影响的工地一律暂停施工作业,区住建局负责督促落实;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险情、灾情地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
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驻徐部队和人武部参加抗洪抢险;
应急、水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储备的抢险物资如数送达指定地点;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做好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公路、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提供抢险救灾的后勤保障;
瀑河水库、曲水水库及漕河、瀑河、萍河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指令进行调度调度,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四)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Ⅰ级)的处置行动
1.指挥到位
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
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长在各自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会商
根据需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市防办开通异地会商系统。进行灾害天气分析,实时播报天气情况。
由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区域的当地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汇报当前汛情、险情及前期处置措施;特别漕河、瀑河、曲水水库、瀑河水库发生特大洪水分洪时,按专项防洪调度预案规定执行,并由应急、水利、有关乡镇汇报当前河道水情、工情;由安肃镇、漕河镇、瀑河乡、大王店镇、户木乡、遂城镇、高林村镇汇报分洪内群众安全转移准备情况。
由技术组提出决策建议: 提出城区洪水调度意见和积滞水排除措施;提出河道、水库调度意见和抗洪抢险实施方案。特别是针对水库、河道发生特大洪水,需分洪时提出洪水分洪调度意见;提出水库洪水调度意见和抗洪抢险实施方案;
会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和采空塌陷的地和范围及处置措施;
会同相关乡镇或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应急排水、洪水调度方案以及避险措施。
3.执行
在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Ⅱ级)处置行动的基础上,本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
电视台准确报导汛情、灾情和抗洪抢险工作,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发生险情地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各乡镇、开发区、各相关单位做好群众的转移、救援、安置工作;
驻徐部队和区人武部全力投入抗洪、救灾、抢险工作;
应急、水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储备的抢险物资如数送达指定地点;
河道、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命令实施洪水调度。并在指定的位置、时间和范围实施分洪、扒口、口门封堵;
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洪的命令,安肃镇、漕河镇、瀑河乡、大王店镇、户木乡、遂城镇、高林村镇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分洪内的群众转移。供电、供气、输油、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设施、设备做好抢护工作。市场监管、卫健、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输车辆、抢险物资、救生器材、生活必需品、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水库需要加大泄量或控制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实施安全泄洪;当水库需要实施非常溢洪时,按照命令,在指定的位置、时间和范围实施非常溢洪。
(五)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需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由以下组成:
技术组:由区应急局、水利局、气象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主要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提出洪水预报意见和洪水调度、积滞水抢排、抗洪抢险技术方案,组织灾情核查评估等。
物资组:由区发改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抢险组:由区人武部牵头,主要负责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并协调驻徐部队、武警、消防救援大队、森林草原消防大队参加抢险。
救灾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安置灾民,救治防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水、电、气供应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通信畅通,提供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实时发布汛情、灾情,进行抗洪抢险新闻报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六)响应升级
需要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因事态发展,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范围时,以区政府的名义,向上级政府申请提供援助和支持。
(十二)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3.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三)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四)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结束;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的消息。
经区防办报请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本区或有关区域解除紧急防汛期,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防汛期的消息。
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防汛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防汛突发事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指挥通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发布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二)气象保障
区气象局加强对降雨天气特别是极端降雨天气监测和预警的技术研究,加密气象监测站点,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应急队伍保障
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应急管理局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协调驻徐部队用于抗洪抢险救灾。
全区抢险队伍主要包括:
1.乡镇、开发区抢险队伍
各乡镇、开发区成立防汛抢险队伍,由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辖域内的防汛抢险。
2.区级专业抢险队伍
驻徐部队、人武部民兵应急连、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森林草原消防大队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调动。
其他专业抢险队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由各单位负责调度,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3.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区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徐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徐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徐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4.驻徐内蒙古森林消防队(待根据上级安排)
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令》,内蒙古森林消防队驻我区执行防汛抢险备勤任务,并纳入我区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力量,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区政府可以直接向驻我区内蒙古森林消防队提出请求,驻徐内蒙古森林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援。
(四)通信保障
1.本区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2.区、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托现有资源,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单位在进入汛期后,应确保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沟通,应使用手机、电话、卫星电话、网络平台等通信工具进行信息交流,并保持24小时畅通。
4.出现防汛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本区防汛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媒体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五)交通运输保障
1.由区交通局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防汛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制度。
2.由区交通局牵头,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为防汛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畅通的交通通道、充分的运输工具等交通保障条件。
3.区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和相关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险队伍、尽快恢复水毁城市道路、公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4.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汛情预警信息及现场情况,及时疏导交通,必要时提供警车带道,确保抢险车辆优先通行。
5.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雨天造成交通阻塞或断路,行驶车辆要服从民警指挥。
(六)物资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相关部门建立与其他区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2.区、乡(镇)和村三级应建立防汛抢险装备和器材的储备,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以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保障各类防汛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3.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由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保障水、电、气供应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应急避险保障
1.各级政府负责防灾避险规划、应急避险预案的编制及落实工作。
2.危旧房、低洼院落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做好宣传教育、抢险抢修、避险转移。
3.山区乡镇受山洪泥石流威胁的区域,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群众的应急避险安置。
(八)医疗保障
卫健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九)资金保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十)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十一)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依托科研机构,建立防汛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应对防汛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重点加强智能化防汛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方案。
(十二)社会动员保障
1.出现洪涝灾害后,有关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区防办,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乡镇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3.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六、善后工作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恢复与重建工作,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
1.应急、红十字会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搞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医疗,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乡镇、开发区应组织对本辖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1.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2.对其他遭到毁坏的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交通、供电、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跨河管线、水文设施等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3.对城区道路(立交桥)等积水点的治理列入下一年度应急度汛工程计划,采取挂账督办制度,保证按期完成。
4.所需资金区发改委、财政局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安排。
(三)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四)保险与补偿
受灾地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五)调查评估
1.对一般、较大防汛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必要时由区防办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对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报请区政府进行调查评估。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3.调查组需对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防汛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区政府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4.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防汛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徐水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本辖、本领域防汛应急预案,并向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进行表扬;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定市徐水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