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处非发〔2016〕3号)和《保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按照保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保处非办〔2017〕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处非办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区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尽快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并告知延期时间及延期理由。核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区处非办,区处非办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 跨区域的案件,由上级处非部门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 区处非办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季度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九条 经认定属实的,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区处非办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区处非办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因受理举报登记人工作失职,致举报个人信息泄露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举报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电话举报:0312-8668650 电子信箱:xushuijrb@126.com 单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永兴中路11号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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