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土地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售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售房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各类占地、建设、售房行为要依法有序进行,必须报经批准,取得合法有效手续后方准实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违规建设占用土地。严厉打击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养殖、种植名义,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 三、严禁村“两委”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发包,越权批地,或以默许形式包庇违法占地行为。 四、严禁违反城乡建设规划,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五、严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楼盘擅自开工建设。严禁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开发楼盘对外发售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严禁商品房不按备案价格销售、随意涨价、哄抬房价、价外加价等行为。 六、严禁以下违法房产中介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客户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等。 七、严禁向未经批准的用地及建设工程供电。凡擅自批准用电、断电后复接、私自转接用电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八、广大群众要自觉守法,积极支持、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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