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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3  点击: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和“7・19”特大洪水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市建村〔2016〕350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7.19”、“7.24”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函[2016]74号)文件精神,经政府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工作任务

  根据省市统一安排,上级下达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80户、“7・19”特大洪水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117户。危房改造任务要求2017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因灾倒损需要原址重建或本村异地重建的,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工并达到入住条件;需要修缮的民房要确保2017年6月底前完工。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二、补助对象的确定

  (一)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确定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一般贫困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的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加强补助对象认定与精准扶贫机制的衔接,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和乡镇公开栏公示,公示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存档。

  (二)“7・19”救助对象确定

  因“7.19”洪涝灾害造成住房倒损的农户为本次农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救助对象。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以2016年7月19日户籍为准,对低保户、优抚户的认定以2016年7月19日民政部门的档案为准。

  将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指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整体危险的D级危房)的农户和因灾住房一般损坏(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的农户,纳入救助范围,C级危房视损坏程度再分为一二三档。具体救助对象以灾后个人、村上报灾情,住建部门和乡镇联合鉴定结果为准。属于D级、C级的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落实农户分类补助标准

  (一)危房改造农户补助标准

  根据省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标准,结合我区危房改造农户贫困类型和改造方式,制定2016年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1、D级危房中翻建的改造户,五保户和优抚户每户补助16000元;低保户每户补助15000元;一般贫困户家庭每户补助14000元。

  2、C级危房中修缮加固的改造户,五保户和优抚户每户补助5500元;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元;一般贫困户家庭每户补助4500元。

  3、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上述基础上再补助500元。

  (二)“7・19”救助标准确定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区因灾倒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如下:对优抚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户)重建户补助标准为每户2.5万元。对其它重建户每户2万元;对修缮户C级一档每户0.55万元,C级二档每户0.3万元,C级三档每户0.2万元。

  请各乡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并做好资金的使用及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面实行区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账户的制度。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二)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户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户,没有能力自建或维修的,乡镇、村在与危房改造户协商的基础上,可组织统建。资金可直接支付出资方。

  (三)强化农房抗震要求

  我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在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文件。

  (四)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D级整体危险(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C级局部危险(C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的应修缮加固。

  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乡镇、村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户的贫困户,在本区范围内异地农村建房或购房,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村庄整体搬迁除外)。

  (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根据保定市农村危房改造文件精神,2016年我区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储物间(放置谷物、农具的房间,含正房)不计入危房改造面积。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质量安全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综合效果得到提升。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的凭单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打印。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

  (八)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

  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平台”http://czjs.mohurd.gov.cn/)中的“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并标记为“十三五”任务。未录入 “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

  从2016年开始危房改造信息录入要从“村镇建设管理平台”(http://czjs.mohurd.gov.cn/)选择“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具体录入操作方法进入该系统后下载操作手册学习。

  (九)加强危改工作进度旬报

  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工作进度旬报制度。各乡镇和住建局要组织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上报制度,在每月5日、15日、25日定期上报危房改造进度。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乡镇要加大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的监督管理。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

  (十一)加强危房改造指导检查

  乡镇要加强对危房改造的指导和检查,不仅开工前要进行指导,改造中还要进行检查督导,严把质量和安全关,检查指导情况要填写日常检查及验收记录表。

  乡镇要在改造中重点加强抗震措施和节能示范措施的检查,严格按照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和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执行,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保存好抗震和节能措施的现场施工照片,填写抗震和节能隐蔽施工验收表。

  (十二)严格履行程序

  因灾倒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实行申报制,操作程序、纸质档案组成与危房改造一样,按照危房改造的表格和要求,并需要在申请书、申请审批表、民主评议、公示等主要档案表中注明水灾受损。网上录入与农村危房改造一样录入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十三)做好工作验收

  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会同乡镇抽调相关人员,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拨付补助款项。验收完毕后,完善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附件:2016年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附件:  

  



 

名  称: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2/13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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